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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会章程
 
遂宁市融资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遂宁市融资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Suiningshi financing enterprise of Sichuan province

        缩写为:SNFE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内融资性担保企业、小额贷款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企业等为主体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循“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的方针,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
       教育、引导会员企业努力构建遂宁市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打造以融资性担保企业、小额贷款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企业融资服务联盟,为遂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遂宁市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遂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遂宁市北兴御景山商业一号楼 邮编:629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着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加强企业融资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工作,开展企业融资咨询服务,邀请融资专家、金融机构及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定期举办融资知识讲座,不断提升会员的工作水平。
     (三)为会员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有价值的融资信息,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交流会、投资论坛和参观考察及专业沙龙活动,增进融资服务领域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广交朋友,共谋发展。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推介,适时公布企业的信用情况,增强企业的公信度。
      (五)收集、整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部门呼吁和要求,增加会员单位的“话语权”,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
      (六)帮助、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为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企业、小额贷款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企业的准入、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拥护本会的意愿,自愿加入本会意愿,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单位会员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和工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等为主体的企业。
     (五)按时交纳费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给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对行业有关情况、问题进行反映、举报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行业信息,提供会员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接到通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议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
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合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批准确定联合会相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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