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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14部门联合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治理、暂停注册、跨界展业、穿透识别、资金托管
来源: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作者:匿名 发布:2016/4/25  隶属:行业资讯 点击:1935

 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分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评估、验收四个阶段,所有工作将于2017年1月底之前完成。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笔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创办人 孙海波 根据财新报道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整理解读如下,以下蓝色字体为解读内容:
   一、重点整治的内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法询金融评:
   这里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是否受监管笔者认为明确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
但问题是即具备资管资质又属于互联网企业则并不多。所以整个第一大点的查处对象相当模糊,下面笔者的分析仅仅根据宽泛的资管牌照机构线上业务进行分析。
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法询金融评:
   具体来说 对于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
公募/私募的划分,以及法定人数限制主要针对证监会系统下的所有类型资管产品。信托计划300万以下起售金额受50人限制。银行理财并没有人数一说,所以基本可以断定不受该条款限制,即便是私人银行专属理财也可以突破200人。
   从目前看私募产品从线下转为线上很容易触碰的违规点。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能否公开宣传,而对“公开”的实质定义是,宣传对象是否特定,如果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即违反了“非公开”要求。其次,是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问题,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为200人或50人。对于其他私募资管计划,契约型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而实际上一旦转为线上公开宣传后,要突破法定人数上限极为容易,因此如何规范线上私募活动是个难题。
   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法询金融评:
   此类获得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嵌套及穿透是笔者此前研究的重点,这里稍做精简分析。分别从向上识别合格投资者穿透,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的穿透两个维度分析了11种穿透类型:具体文章可以参见笔者此前的文章《资管监管的核心:穿透原则》。
   狭义上看,主要就是互联网企业获得的私募基金备案资质,进行嵌套后,不规范行为。
   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法询金融评:
   风险识别主要指风险评估,在此次的私募新规中也明确了才去问卷调查强化要求。
   证监会体系下的资管:
   1、对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在《私募基金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很明确,即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单只私募基金的起投门槛为100万。
   2、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一直以来都被募集机构视为一句空话,因为对于部分投资者而言,虽然满足上述净资产、金融资产、起投资金的要求,但其实际上不具有风险较大的承担能力,一旦投资资金亏损或亏损巨大,便向募集机构等要求刚性兑付。
   3、为解决上述第2点问题,监管部门逐步细化募集阶段签署合同的流程,比如对投资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为其推介与其能力相对应的产品,即“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并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价,告知投资者风险程度,即“风险揭示”。这些流程是基本所有的私募产品(含私募基金、私募资管计划均需遵守的流程),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公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还首次规定了“投资者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更为加强募集环节容易出现的风险防控。
   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法询金融评:
   1.为避免查处期间出现更大的风险,该整治方案强调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包括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2.托管这条比以往任何金融监管文件看,其实强制采取托管的资产管理或融资类业务并不多。这里需要区分“资金存管”和“资金托管”,笔者认为资金托管至少托管行需要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禁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常关联交易,记录交易明细,产品单独开户,甚至部分估值核算职责。目前明确要求规范资金托管的只有少数类型主要是公募基金、券商基金资管等。信托计划只是含糊地表述为资金保管,资金保管行对信托计划的审查根据产品类型和保管协议都有差异,对资金池类信托产品,明显不符合资金托管的要求。
   3.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将要求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央行或者经央行认定合格的少数商业银行。
   在去年发布的P2P网贷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在二十八条明确“ [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三十六条规定:“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虽然要求比较严格,但从现状看符合上述要求严格的银行资金存管(审查资金流向)很少,多数即便有存管措施也只是简单的资金过账。而且网贷新规仍然是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没有付诸实施。
   4.银行理财目前也只是做一个资金过账模式,托管行并不会按照产品单独开户,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的托管从基金法表述看并没有强制托管,此次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也没有提及强制托管的字眼。尽管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基金业协会鼓励签订托管协议,如果不采取托管措施,基金管理人需要专门和投资人签署不托管协议,现实中托管逐渐成为私募基金主流,但从法规层面并不是牵制措施。
   所以此次排查提出了“资金托管”笔者有些惊讶,具体执行尺度,如何界定托管仍有待观察。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法询金融评:
   这里主要涉及两类产品的代销,一类是证监会体系下的基金类产品代销,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代销。公募基金代销一直管理较为严格,由取得公募基金代销资质的机构代销,包括第三方独立代销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根据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方互联网机构拆分销售,此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但近期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昨晚的私募基金募集新规明确了拆分转让份额突破合格投资者或突破200人限制涉及违规的性质。
   另外一类是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销售,银行理财代销,目前法规体系虽然没有提及是否允许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进行代销,但银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代销此类金融产品。
   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明确过禁止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
   但互联网机构此前代销一直存在,查处力度有限而已。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法询金融评:
   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笔者大致总结以下几点: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基金专户、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除私募基金以为,其他资产管理都有严格金融牌照准入限制,所以相对而言仍然是私募基金更加容易获得,尽管自从2016年年初开始,基金业协会已经对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严格管理。
那么上述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基本上仍然属于各自金融监管机构管辖范围。
   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是否满足各自监管机构对其中合格投资的要求,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拆分或者变相拆分绕开合格投资者要求。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问卷调查。
比如市场比较流行的委投,产品层面是互联网企业发售,但底层资产全部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比如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但互联网企业在期限、流动性和合格投资者审查,起售金额等方面完全跳过底层资产对应的合格投资者要求,面向大众在线销售(起售金额很低)。此类产品后来银行通过直销银行理财也开始模仿。本质上是基于原始流动性差、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严格的产品进行包装再造,以资金池形式创造流动性,显然风险在于尽管有一些流动性管理措施和大数定理作用,但流动性能否承受压力情境,还有信息披露问题,一般都是简单罗列底层资产类型,并不会具体披露底层资产是什么和比例。这种情况更像是发行企业的负债而不是,
   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法询金融评:
   最近爆发的几期互联网金融企业数百亿的集资或不规范运作导致流动性危机或多或少也和多项金融业务交叉,自融及关联交易存在相关性。
如中晋资产的母公司国太投资组建于2013年,目前已是多家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一百多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晋财务、中晋小额贷款公司、中晋典当行、中晋拍卖行等;非金融行业包括国太航空、酒店、广告、家具、服饰、数码、地产、食品等几十个实体产业公司。中晋资产称其旗下有支付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多个金融类公司。因此来说中晋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
   二、总体职责分工
   分工内容牵涉多部门共同进行整治,分工明确细致,是从所未有的大联合,比以往的联合监管写作更为紧密。
   (一)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
    按照牌照划分,银行、信托、消费金融、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归银监会监管,不过从事互联网金融或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就是银行和信托。后面对基于II类账户的直销银行理财做具体分析。
   (二)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但明显具备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
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
   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备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三、细化分工职责
   (一)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此类机构为非金融机构,但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多数设立和日常管理由当地金融办负责。
   (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商业银行基于II类账户从事的直销银行业务,也被纳入到互联网金融范围: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II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I类户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II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银行可通过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所以和I类账户比,无法支取现金,消费和缴费金额首先,不能跨行转账(需要有真实交易背景)。
   银行可通过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II类户和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II类户和III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2、根据人行账户管理规则,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但目前执行情况尚待观察。
   3、目前银行通过直销银行办理的理财业务脱离银行理财的整体业务监管框架,从信息披露、起售金额、监管备案、投资资产范围和类型、单独核算、资金池禁止性规定等多个领域都和银行理财有实质差异。直销银行信息披露差,投资者很难识别具体底层资产;起售金额低,一般1000元到1万元,银行理财5万元起售;直销银行理财无需在中债登开发的银行理财登记系统登记备案,从而无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备;投资资产类别无约束,不过直销银行理财开放式的小额的运作模式注定投资标的为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比如货币基金、信托资金池产品;
   目前直销银行理财处于一个基本无明确监管文件的野蛮生长年代,即不属于传统银行理财范畴,又不属于传统存款业务范畴,而是基于弱实名认证账户的支付体系所做的业务延伸。直销银行并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没有额外的监管牌照或资质,业务开展尺度把握较难,如何避开未来的监管红线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不过今年4月1号央行新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界定的II类账户或多或少为直销银行理财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但如何更加规范的发展仍然急需监管层的协调,出台更加明确规范,从信息披露,收益率宣传,资金池运作到数据报送,准入门槛、底层资产穿透识别问题入手,比如底层资产为信托,那么是否需要穿透要求信托合格投资者门槛;对于运作不规范的直销银行理财需要采取入表处理,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
   (三)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证监会体系下开展证券、基金、期货、私募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际上从去年年底至今一直在开展,并且证监会基本上每周五新闻发布会都会公布2-3例违规典型案例,以2016年3月18日公布的典型违规案例为例,主要违规事实为三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违反证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份额的规定。此外,各方地方监管局今年也对各辖区内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进行专项整治并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
   (四)省工商局职责内容
   一是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
   二是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往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
   比如在投资理财服务领域,被上海市工商局查处的典型案例有上海蓝夕投资有限公司,其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官网宣传“全球最佳暴利投资品种,原油投资”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形容其投资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工商部门依法罚款20万元。
   依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譬如,对于存在代销产品情形的,代销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其代销事实,并披露产品性质、产品风险等。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根据财新的报道,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量和整治由工商总局等17个部位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已发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
   具体禁止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许可,以各类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
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的。
   对于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网络基金等平台,甚至金融企业自设网站所发布广告也被纳入整治范围。
   暂停注册类金融的机构,是为建立前端准入机制。如果在整治期间这些存量企业没有通过监管部门的认定,就会被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存量已注册的企业将被一一甄别,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被查处;以后对于金融类企业的准入门槛,回到了类似“先证后照”的管理方式,即先由相应金融管理部门审核,再到工商局注册。(此前为规范私募基金相关企业的业务,多数城市工商部门也暂停了包含类似关键词企业登记,但和这里的关键词稍有差异,此前暂停登记企业中并不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
其实早在2016年初,各大城市已开始了此项整治活动
   北京: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导致北京直接叫停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准入(1是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2是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上海:暂停互联网金融类公司注册(从2016年1月4日起,上海市工商局就已暂停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只要经营范围里有“金融”、“外包”等字样的注册,都无法得到批准)
   深圳: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
   宁波:暂停类金融公司注册 (宁波2015年9月全面叫停互联网金融及线下理财平台广告,11月暂停受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财富管理”、“投资管理”及“咨询”、“资管管理”等内容的类金融公司的登记注册。) 
   (五)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专项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
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
   2.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四、整顿措施
   总体要求来看抓的比较严格:一是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二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三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还要求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要求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但对于情节的轻重,方案内并无规定量化标准。当然,至于已经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则按相关刑法处理。但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有它自身的经济诉求,对于打击非法集资动力不足,往往站在“金融创新”这个角度默许各类机构成长。
   此外,除了寄希望于政府主导, 对投资者的教育宣传、出台完善举报奖惩措施鼓励民众检举揭发、事先从严审批机构比事后整治更来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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